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717号
原告:祝欢,女,汉族,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延安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祝欢与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祝欢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欢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