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抗8号
抗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案外人):***,女,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曹见珺,男,1969年8年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与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曹见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6民初1277号民事调解书,向范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范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条第八项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濮检民监[2021]410900001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苏章臣
审 判 员 邓 舒
审 判 员 郭英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昌全
书 记 员 高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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