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

***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营业场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51-5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国宏,总经理。
第三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王楼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见珺,执行董事。
第三人:曹见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第三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曹见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银行存款5229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相当于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伍佰贰拾贰万玖仟元整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229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 琴
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
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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