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6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王楼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6民初2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1万元及利息300万元。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到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调查未发现现阶段有可执行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暂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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