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83民初235号
原告:***,男,1967年7年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被告:福建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大道189号***7幢1**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3762214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张木成,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木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