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终9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颖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粉霞,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聪聪,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粉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河南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亮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