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永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鼎鑫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永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5426号
原告:***鑫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春天花园6号楼B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朋。
委托代理人:唐延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永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街办西街纪杨寨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永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鑫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永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贺美荣
 
二〇二〇 年 八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