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执8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2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