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执8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2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