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执8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2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