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徽省房开发集团公司潜山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22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安徽省房开发集团公司潜山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皖潜大道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153983650L。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0493813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第三人:***,男,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第三人:***,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房开发集团公司潜山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第三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提出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