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81执1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04938101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04938136P(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民初1822号民事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