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81执1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04938101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04938136P(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民初1822号民事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