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216号
原告: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57号3栋1单元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严积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跃,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红,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孙显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男,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5元,由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朗召初
书 记 员  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