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3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57号3栋1单元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严积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梨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尚泽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40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款400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继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卫毅飞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