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万山矿业有限公司、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财保88号之一

申请人:江油市万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09382000M。

法定代表人:王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57号3栋1单元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430764615。

法定代表人:严积忠。

被申请人:俸勇志,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5日,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6日,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申请人江油市万山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万元。申请人江油市万山矿业有限公司已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人已向本院出具保函,承诺如申请人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在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油市万山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俸勇志中国建设银行6214××××4448账户资金25307元、中国建设银行6217××××6291账户资金997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5105××××6007账户或者中国银行1171××××0865账户资金共计118696元。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红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则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