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02民初4550号
原告: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中央大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宇军,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工业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38129206X。
法定代表人:潘明其。
原告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