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健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初488号
原告:武汉健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1453586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袁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4195148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宇军,江西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健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健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武汉健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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