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953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39439.52元【其中工程款332948.52元、诉讼费1573元、执行费49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肖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