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1981号
原告:尚纬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高沟工业区高新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雨豪,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军,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和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1单元21层2102号。
法定代表人:谢洪强,职务不详。
原告尚纬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和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尚纬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尚纬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