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鸿业天成,某某与陕西航天建设集团,陕西华洋城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1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鸿业天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砖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明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渭南市鸿业天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0)陕0502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渭南市鸿业天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开庭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渭南市鸿业天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0)陕0502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上诉人渭南市鸿业天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连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