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终3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系逝者***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系逝者***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系逝者***之女。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潼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潼关县和平路北段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201602854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潼关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住所地:潼关县中心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224369905515。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潼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和平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201602842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一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57352566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潼关县交通运输局、潼关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潼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华洋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6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