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初56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锦运泰声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二环北路东段699号美都香域1幢3-17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勇。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锦运泰声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伟
审判员 田任华
审判员 郝海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靖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