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润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润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惠瑞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执31141号
西安润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惠瑞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8780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惠瑞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润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诉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7,482.89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惠瑞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科惠瑞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DBXX**、沪BBXX**汽车,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止,因未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 四、将被执行人中科惠瑞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惠瑞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瑛 审判员  薛 春 审判员  曹**敏
书记员  钱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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