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润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润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惠瑞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执2706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润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惠瑞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87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XXXXXX.00元及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 二、2020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首次调查,查无结果。 三、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中科惠瑞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沪BVXX**、沪GZXX**进行轮候查封。 四、2020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凭此执行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瑛 审判员  薛 春 审判员  曹**敏
书记员  钱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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