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润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5民初1719号
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进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希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赫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楠,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第三人:西安润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临潼区东关正街。
法定代表人:徐在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翔,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电缆公司)与被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北物流公司)、第三人西安润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部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希连、被告渭北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润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部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渭北物流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2311919.19元。2、请求依法判令渭北物流公司以2311919.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渭北物流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物流采购合同,支付货款共计2405223.18元,并以2405223.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上述货款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明确第二项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为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其与渭北物流公司就其采购电缆及配件的型号、金额达成一致,渭北物流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2018年4月17日向其下达排产单,要求其排产备货,就上述物资买卖事宜双方于2018年4月17日补签了物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渭北物流公司向其采购电缆及配件等,共计金额2866667.19元。合同签订后,其按要求将货物全部生产完毕,并按渭北物流公司通知的发货数量及地点向渭北物流公司发货,截止2018年4月29日,发货金额为516192.01元,后其多次要求发货,但渭北物流公司要求暂停发货。2018年12月14日,渭北物流公司通知要求终止合同,并表示已生产的电缆等产品不再需要,其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已全部生产完毕,但渭北物流公司予以拒收。
被告渭北物流公司辩称,本案涉案工程已经建成,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原告数次开庭对于生产货物的描述也相互矛盾,重审第一次开庭时原告主张相关货物已经销售什么剥皮货按照废铜销售,造成销售损失,本次开庭说货物已经分给经销商,合同可以履行,两次陈述相互矛盾,说明原告没有实际按照合同约定生产货物。本案一方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外一方面原告也没有实际损失。
第三人润秦公司述称,润秦公司并未与西部电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西部电缆公司也从未向润秦公司供货,双方也未办理过结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西部电缆公司是与渭北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润秦公司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故润秦公司无需承担合同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物资购销合同、乔兵杰作为收货人签字的发货单2张、54748元的银行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付款单、2018年4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转账50万元凭证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西部电缆公司提交了2018年4月18日的发货单一张,载明购货单位渭北物流公司,结算金额为153379.87元。另提交了2018年4月29日发货单一张,载明购货单位渭北物流公司,结算金额为308064.14元。以上两张发货单收货人处均有签名,但渭北物流公司否认收货人处的签名系其单位工作人员。润秦公司认可收到以上两张发货单中相应产品编号和相应数量的电缆。该供应电缆的项目系渭北物流公司的母公司渭北投资公司建设,渭北物流公司是供应商,润秦公司是施工方。润秦公司代渭北物流公司收货,并用于该项目的施工建设,得到润秦公司的认可,对西部电缆提交的上述两张发货单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4月13日,渭北物流公司向西部电缆公司发送了排产单,载明,关于西安市临潼区XX组XX线项目的型号报价,我公司已确认,现因工程需要,望贵公司尽快排产、备货。收货地址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段,收货人乔兵杰,排产单对电缆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均作了记载,合计54748元。2018年4月17日,西部电缆公司向渭北物流公司按排产单交付了价值54748元的货物,渭北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货单上签字。同日,渭北物流公司制作了付款单,载明,经办人乔兵杰,合同名称为物资购销合同,款项内容为XX组XX线项目,收款单位西部电缆公司,渭北物流公司相关人员签名。2018年4月19日,渭北物流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西部电缆公司转账支付54748元。2018年4月17日,西部电缆公司向渭北物流公司出具了547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4月16日,润秦公司代渭北物流公司向西部电缆公司支付预付款50万元。次日,渭北物流公司向西部电缆公司发送了排产单,载明,关于西安市临潼区XX园区XX组XX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型号报价,我司已确认,现因工程需要,望贵公司尽快排产、发货。收货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渭北工业园区安置区,联系人徐劲松,排产单对渭北安置区XX号XX房电缆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均作了规定,合计2866365.99元。同年4月18日,西部电缆公司向渭北物流公司发送价值153379.87元的电缆,未联系渭北物流公司指定的联系人,直到送货到施工工地,由施工方润秦公司代收。同年4月29日,西部电缆公司再次向渭北物流公司发送价值308064.14元电缆,同样由润秦公司代收。同年4月27日,渭北物流公司(甲方)与西部电缆公司(乙方)补签《物资购销合同》,西部电缆公司向渭北物流公司销售电缆,用于渭北物流公司西安市临潼区XX园区XX组XX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使用。合同约定:1、合同金额为2866667.19元;2、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生产加工,乙方在接到渭北物流公司要货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3、乙方负责送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4、乙方将线缆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由甲方派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单上注明规格、数量,由验收人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加盖验收章子,双方交接手续完毕后,即视为西部电缆公司将该批货物交由渭北物流公司使用;5、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30%预付款,即860000.16元。货到现场经验收合格,无任何质量问题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70%货款,即2006667.03元。第二次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合同总金额等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6、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的,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外,还应按照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甲方不能按合同付给乙方货款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及包装回收、质保期等均作了约定。合同附件对电缆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金额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西部电缆公司未接到渭北物流的要货通知,西部电缆公司亦未向渭北物流公司发货。2018年12月,该使用电缆的工程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同年12月14日,渭北物流公司派员到西部电缆公司告知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物资购销合同》,并赔偿损失9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此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属变更诉讼请求范畴,应另案再诉,此变更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本院认为,西部电缆公司与渭北物流公司补签的物资购销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西部电缆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物资采购合同》,2018年12月4日,渭北物流公司向西部电缆公司发出通知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且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已建设完毕,购销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货物无继续交付的必要,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本纠纷中,西部电缆还要求渭北物流公司以2405223.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为标准支付违约金。2018年4月16日,渭北物流公司向西部电缆公司支付预付款50万元,次日,发送排产单,西部电缆公司即组织生产。同月18日,西部电缆公司向渭北物流公司发货153379.87元,同月29日再次发货308064.14元。2018年4月17日,西部电缆公司接到渭北物流公司的排产单后,即组织生产,但在合同签订后,渭北物流公司未足额支付预付款,且在4月29日后,亦未发出要货通知。西部电缆公司也未安排产单的要求尽快发货交付电缆,双方均存在违约,应减轻渭北物流公司的违约责任。渭北物流公司支付预付款50万元,西部电缆公司实际发货461444.01元,其差额38555.99元作为渭北物流公司违约金支付西部电缆公司。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时效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8555.99元。
二、驳回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2元,由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7元,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丰成
                             人民陪审员   刘淑丽                                  人民陪审员   王政娟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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