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1诉前调书98号
原告:陕西宏昊嘉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MA7AXBAG3L,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道**社区20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11813F,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错觉关南街105号东屿枫舍花园小区1幢1170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宏昊嘉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宏昊嘉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昊嘉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宏昊嘉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唐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