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英发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1财保35号
申请人:安徽英发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X45978。
法定代表人:张发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才伟,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4号6楼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701042X5。
法定代表人:王鸿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康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梅山湖路以东、人民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MRQ797J。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英发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康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中的案件款13400000元。申请人安徽英发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英发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康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中的案件款13400000元。冻结案件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英发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元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