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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原审被告: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8民初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时,一般应以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被上诉人主张基础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主张承担主要付款责任的主体为上诉人,故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在2022陕07民终1289号案件中,被上诉人***作为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证人出庭,其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与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系密切,为了规避管辖而将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拉入本案,不应当以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镇巴县,故镇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