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7民终1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9日,大专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镇巴县泾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记永,系该公司法务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派公司)与被上诉人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镇巴城建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城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340万元不当得利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11月23日利息为77501元,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城派公司与被上诉人镇巴城建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与第三人**公司之间也不存在挂靠关系,城派公司并非汉中市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一期5MWp)EPC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实际上仅为涉案项目分项合法的技术专业分包商。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书证等证据的前提下就径行认定城派公司借用**公司资质,实为涉案光伏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明显存在错误。首先,原审对****书的采信错误。该承诺书不是***人签字,原审中**向法院邮寄了笔迹鉴定申请书,但原审法院不予准许。该承诺书中有“**监督涉案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这也是第三人就其所谓**系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提供的唯一证据,故对该承诺书笔迹进行鉴定对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有重大影响。其次,第三人称城派公司是项目的实际控制人仅是其单方陈述,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认为**是城派公司的员工也没有证据,事实上**并不是城派公司的员工。原审认定案涉合同签订后**公司成立了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部,委派**到现场,**公司未派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由城派法人**以四川**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组织施工这一事实没有依据。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系案涉光伏项目的发包人,并将案涉项目发包给**公司。上诉人实际上仅是案涉项目分项的技术专业分包商,并没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组织施工,更不是实际施工人。原审认定上诉人与陕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电路施工中因上诉人拖欠其工程款,双方终止合同,将剩余劳务工程转包给**开施工,三方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协议,约定为0.25元/瓦,工程项目验收收尾工程分包给***组织民工完工这一事实没有依据。该事实没有证据证实。证人**开向法院提交的《委托书》、《居间服务协议》、《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的签名笔迹完全不同,并非出自一人笔下,明显系伪造、代签,证据也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提供上诉人的委托证据。***与被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采信,上诉人原审已经提出异议。第三人**公司也并没有将所获取的全部工程款对外支付,其本身已经从项目中获得巨额利润。**公司将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全部转移给上诉人与事实不符。城派公司与诚业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购销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可证明城派公司仅是案涉项目分项的技术业务分包商,不是实际施工人。西安兴国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案涉项目审核报告中载明“本项目资金来源于其他收入(违约金340万元)”,该报告出具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而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最后一笔140万元转款时间是2021年4月29日,会计师事务所提前就知道后面转款,这是及其不合理,恰能证明该340万元系被上诉人项目上的政府资金缺口,其向上诉人索要该款项确为不当得利。上诉人对该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审采信不当。原审认定**公司合同约定项目部经理为***,但实际派出人为**,**公司与**口头约定收取工程价款管理费0.8%这一事实没有证据证实。不管是**公司还是被上诉人在原审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挂靠**公司,实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且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对于企业之间挂靠关系一般均会签订书面挂靠协议,至少也应提供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短息等证明双方已经形成挂靠合意。二、原审认定**公司并未实际施工,上诉人是实际施工人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按照**与**开之间的居间服务协议以劳务费形式支付中介费70万元,该70万元本就是上诉人为履行与分包方诚业公司之间合同关系向**开支付的劳务费。三、上诉人提交的录音文件完全能证明因涉案项目存在政府资金缺口,被上诉人负责人**明确表示要上诉人拿出340万元填补政府资金缺口。被上诉人明知与上诉人没有签订合同及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上诉人340万元,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原审不重视该证据,认定340万元属于违约罚款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要罚款,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交向上诉人开具的罚款单。本案项目施工完毕后具备结算条件后,被上诉人作为发包方却始终拖延进行工程款审计和结算,从而导致**公司无法向诚业公司结算工程款,进一步导致上诉人的相关合同款项无法及时取得,故**于2020年11月7日前往被上诉人处沟通催款,在此过程中**表示案涉项目资金不足,存在360万元缺口,要求上诉人补足后才能进行工程审计和计算。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是实际施工人,使得**公司逃避责任,导致上诉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施工责任。原审认定340万元属于违约罚款认定性质错误,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四、原审中证人**开、***均未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方式提供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原审法院存在程序性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镇巴城建公司辩称,一、西安城派公司起诉案由定性错误,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应该是不当得利纠纷。二、西安城派公司诉称为催促镇巴城建公司尽快完成工程的结算事宜,才给镇巴城建公司转账340万元,不符合客观事实。三、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本案是西安城派公司给镇巴城建公司缴纳的违约金罚款,镇巴城建公司给西安城派公司两次出具的收款收据均注明“收到西安城派公司代交草坝光伏电站项目违约罚款”,该行为是西安城派公司与四川**公司共同承担总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的行为,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不是西安城派公司将340万元违约金罚款无根据的错汇或者误汇入镇巴城建公司账户,明显不能构成不当得利。四、项目违约罚款340万元全部用于该工程项目的资金收入。五、西安城派公司施工安装的监控设备陆续出现故障。因下欠中国移动汉中分公司安装视频监控工程款233630元,移动公司不予维修视频监控,导致被上诉人的项目工程不能正常运营,不但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西安城派公司对此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六、西安城派公司施工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及商家材料款共计1720959元,导致农民工不断到镇巴县人民政府群众上访,给全县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西安城派公司对此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西安城派公司不尊重客观事实,断章取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草坝村5兆瓦联村式光伏扶贫电站关系13个村的扶贫收益,若西安城派公司逃脱责任,将使我县光伏扶贫收益遭受严重损失,这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违法行为。西安城派公司给被上诉人汇款340万元,是基于合同和西安城派公司分包施工违约的事实才汇给被上诉人公司的,是西安城派公司与**公司共同缴纳的项目违约金,是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西安城派公司起诉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其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西安城派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1、我方不认可被上诉人存在罚款的情况,被上诉人要求的项目工期的时间完成是不可能的,而且项目何时竣工不影响使用寿命,但是上诉人已经认可了,有录音为证,这部分录音也证明上诉人是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向被上诉人缴纳罚款是有认识的。2、上诉人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其所说的只是一小部分工程的施工人。上诉人是借用诚业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并支付了2个点的管理费。3、欠付移动公司23万多元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协议也是上诉人与镇巴移动公司签订的。4、上诉人的录音也能证明其系项目实际控制人,340万元罚款也是上诉人明知其性质支付的。以上证据充分,没有必要对笔迹进行鉴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城派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34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77501元(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4月29日暂计至2021年11月23日)以及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损失。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2日,陕西正大招标有限公司向四川**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由四川**公司中标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下简称“草坝光伏电站”),中标金额37398000元。2018年6月18日,发包人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与总承包人四川**公司签订《汉中市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一期5MWpEPC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是:①镇巴城建公司将镇巴县泾洋镇(现为泾洋街道办)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可研、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监控、远程控制系统、材料、安全围栏,工程施工等由四川**公司承包。②工期为2018年6月25日(系合同约定日期)完成并网发电。③质量为合格。④合同价款37398000元。⑤违约责任:因质量问题、延期交付工程承担违约金,按照工程标的2‰计算,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项的,每日按照延期支付金额1‰承担违约责任。⑥四川**公司指定工程价款支付银行为成都银行琴台支行,账户10013000********,付款方式为第一年支付合同总价款30%,第二年支付50%,第三年支付20%,自2018年起每年10月30日前支付,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3%,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⑦项目经理***,监理人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⑧合同争议解决程序提交汉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合同签订后,四川**公司成立了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部,委派**到现场。四川**公司未派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由西安城派公司法人代表**(2018年1月2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2021年6月23日由**变更为**)以四川**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组织施工。2018年10月18日****由四川**公司与本人确定的施工、组件分包商分别签订该项目的分包合同、协调业主按照EPC总承包合同付款,对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和收益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6月13日,四川**公司将草坝村光伏电站项目中的可研、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光伏陈列区域监控和远程控制室等运输、施工以价款12520000元分包给河北诚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PC承包合同》。2018年11月1日河北诚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采购,与西安城派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西安城派公司向其供应斜梁、导轨、**、抱箍、连接件、螺栓、扁钢等产品,总价款2000300元,2020年1月4日西安城派公司与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诚业公司供应电缆、光伏支架、灌注桩、连接件、焊管、螺栓等总价款1750000元。2021年4月27日,西安城派公司与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40万元,由西安城派公司提供太阳能光伏项目监控系统技术服务。为完成草坝村光伏电站土建部分工程,西安城派公司与陕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陕西**电力工程公司施工中因西安城派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双方终止合同,把下余劳务工程转包给**开完成,三方于2019年8月27日即西安城派公司与**开、陕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镇巴县草坝村光伏电站劳务承包协议,劳务价款约定为0.25元/瓦。工程项目验收收尾工程分包给***组织民工完成。草坝光伏电站视频监控项目由西安城派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与中国移动镇巴分公司签订合同完成,合同总价款333630元,已付10万元,下欠233630元。西安城派公司、陕西**电力工程公司、河北诚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夏新时代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移动镇巴分公司、**开、***均参与了草坝村光伏电站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安装、土建监控等分项工程,完成了工程项目。2019年10月30日,四川**公司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镇巴城建公司、总承包单位四川**公司、设计单位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参加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为使该工程项目运营,镇巴城建公司另行成立了镇巴县天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责接管草坝光伏电站运营。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及镇巴县天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15日、1月17日、12月20日、2020年1月14日、6月23日(2次)、2021年3月19日、6月22日向四川**公司约定账户与指定的账户汇款********.35元。四川**公司又向诚业公司、河北**新公司、华夏新时代公司、江苏工业设备公司转汇合同约定价款28208400元。因四川**公司草坝村光伏电站项目部在施工中逾期交付电站造成发电损失,项目经理***未在岗、监理单位延期增加费用等原因,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川**公司罚款4666851.50元,四川**公司项目部**又对西安城派公司签发罚款及通知单。2020年9月28日,受镇巴城建公司委托,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陕华鼎汉基审(2020)340号关于《汉中市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一期5MWp)结算的审核报告》,结果是:草坝村光伏电站项目审定造价35972982.08元,发包人与承包人盖章认可。2020年10月23日,受镇巴城建公司委托,《西安兴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一期5MWp)及镇巴县新建10kv天草线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报告》(西兴会基审字(2020)第035号),内容是:本项目资金来源于扶贫基金贷款、苏陕协作资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捐赠、镇巴县发改局补助资金、各村合作社入股资金、其他收入(违约金340万元),共计60100000元,其中草坝村光伏电站项目审定造价35972982.08元。就工程决算问题,**代表施工方提出工程审计与结算要求,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向项目实际控制人**提出罚款违约损失交涉,镇巴城建公司领导***与**口头协商:同意先支付200万元,2020年5月29日,西安城派公司向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农商银行账户尾号3935汇款200万元。镇巴城建公司开具收据一张作为收入凭证,该收据未交付给西安城派公司。此后,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依然未对项目进行审计与结算,2020年11月7日,**再次与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管理人员**商谈,**提出违约罚款减少至340万元,再付140万元,用于解决违约罚款问题,2021年4月29日西安城派公司再次汇款140万元给镇巴城建公司,镇巴城建公司开具收据一张作为收入凭证,该收据未交付给西安城派公司。另认定,**开为中标镇巴县草坝村光伏电站项目工程经人介绍与**相识后,对中标前期工作进行了准备与协调,借用四川**公司资质中标该项目后,**与**开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因草坝电站项目签定,**向**开以劳务费形式向其支付居间服务费230万元,协议签订后,2018年8月16日12:42分**向**开邮政银行卡尾号4028汇款50万元,2018年8月20日16:22分汇款20万元,共计支付居间服务费70万元。四川**公司草坝光伏电站合同约定项目部经理为***,但实际派出人员为**。四川**公司与**口头约定收取工程价款管理费0.8%。现原告以承包方是四川**公司、与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管理人员**商谈支付的340万元是填补草坝光伏电站项目政府资金缺口,系不当得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返还现金340万元并支付2021年11月2日之前利息77501元,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及担保支出的保险费。 原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通过审理,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是西安城派公司在镇巴县草坝村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中担当什么角色,地位是什么;二是被告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获得原告西安城派公司汇款340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现评析如下,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西安城派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四川**公司中标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发包的镇巴县草坝村光伏电站项目合同签订后成立项目部,按照**与**开之间的居间服务协议以劳务费形式支付中介费70万元,西安城派公司又与陕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相继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与河北诚业建工集团公司、诚业工程公司、中国移动公司、华夏电力公司、河北**新公司、江苏工业设备公司分别签订材料设备购销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视频监控协议,完成了光伏电站土建、材料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等施工项目,在实施全部工程项目中,总承包人四川**公司仅派**到场,将项目分包给河北诚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PC承包合同,按约定指定账户转汇工程款外,再无任何施工行为,因此从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技术服务等环节分析,该光伏电站项目均由西安城派公司组织实施,镇巴城建公司按约定或指定账户付款给四川**公司后,四川**公司又按相关合同转付,表明四川**公司并未实际实***电站项目工程,系违法分包。规避了西安城派公司借用四川**公司资质的不合法行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有:一是得利人取得利益,西安城派公司支付的340万元,其性质应是承包施工方交纳的违约罚款与损失,本应由四川**公司交纳,鉴于西安城派公司借用四川**公司资质在项目处于实际控制地位,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之间达成口头协议,即将违约金罚款与损失确定在340万元,该约定虽然是口头协议,但已实际执行,故得利人取得的利益是基于口头协议约定而取得。二是另一方受有损失。西安城派公司支付的340万元是基于四川**公司与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损失,因四川**公司在本项目中未具体施工,未派出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由西安城派公司实际控制管理该项目,因此该340万元的支付,是实际控制人在履行总承包合同中的支出。三是存在的因果关系,即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遭受损失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案涉340万元是西安城派公司代为履行四川**公司与镇巴城建公司合同而支付的违约损失。四是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即无法律规定或缺乏基础的法律关系。得利人获得的340万元是双方口头协商达成的违约损失,且我国相关法律也有违约金的规定,其基础法律关系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从以上四要件分析,原告主张返还涉案34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规避了其作为光伏电站项目实际控制人地位,规避了借用四川**公司资质的不合法不合规行为。原告支付340万元的行为是对合同违约之债的履行,故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三人四川**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621元,由原告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城派公司提交(2022)陕0728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公司自认其是发包人,是案涉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对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工程发包、总承包、分包事实当庭认可。其在本案中的陈述与该判决书中自认事实相矛盾。被上诉人自认其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公司施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诚业公司,上诉人仅是案涉工程的专业分包方,不是总承包方,并非总承包合同的相对方,被上诉人无权收取上诉人340万元,符合不当得利的规定,应当返还。 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被上诉人将案涉项目发包给**公司,但是上诉人又挂靠**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向**公司缴纳0.8%的管理费,上诉人是实际施工人。该判决未生效,双方都上诉了。第三人**公司质证意见,虽然上诉人将费用打入我公司,但是我们作为被挂靠方,实际收到多少钱就依照合同对价转给上诉人公司多少钱,并未收取0.8%的管理费,至今上诉人尚未支付剩余的项目。上诉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控制人。 被上诉人申请证人**、**开、***出庭作证。1、证人**当庭证实,镇巴城建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公司签订合同,**公司分包给城派公司,**和我谈话时我不知道他在录音。录音截取了其中的一部分,其应当提交完整录音。在我和他的谈话过程中,我反复提到他在给我们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多违约事项,造成多项违约损失460万,他也是默认了其中存在很多违约的情况。经过多次沟通,**认为460万元太多,问能不能少一些,才有了这次对话。**经常到我们公司进行沟通和用餐,大家都知道他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我作为项目上的一个管理人,我们谈话中的340万元也仅仅是我交谈中的让渡金额,具体还是需要报给领导决定。2、证人**开证言,**希望我能帮忙推进光伏项目进度,在此过程中我们签订了一份清包工的劳务协议,在签订合同前我们在网上查询了城派公司的股东情况,核实了**的身份情况,的确是城派公司的法人(2018年前)。后来又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原来是要做20MWP的项目,但是最后只作5mwp的,所以居间协议的金额是230万,支付了一部分以后**还是欠下160万元没有支付给我,我们也请了律师,后续主张权利。3、证人***证言,城派公司法人**指派管理人**叫我干劳务,工程结束后城派公司欠我劳务工资18万元。工程开始的时候并没有说开发票的事情,但是工程结束后,城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让我给城派公司开具了15万发票,但是至今没有给我付款,我给**打电话也不接,**说镇巴城建公司没有付款,账上没钱。城派公司就是当时项目上的实际施工人,我当时发票也是开给城派的。 城派公司质证: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的证言只能说明项目下分项的劳务是城派公司实际施工的。 本院认为,对城派公司提交的(2022)陕0728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开的证言有其与城派公司签订的案涉项目的《劳务承包协议》以及《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可以佐证,虽然**及城派公司不认可该两份协议,但该两份协议上加盖有城派公司公章,该公章与城派公司提交的与河北诚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上的公章一致。同时结合城派公司提交的录音材料,本院对该证言予以采信,结合城派公司提交的录音材料对**的证言以及***的证言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2日,陕西正大招标有限公司向四川**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由四川**公司中标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下简称“草坝光伏电站”),中标金额37398000元。2018年6月18日,发包人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与总承包人四川**公司签订《汉中市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一期5MWpEPC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是:①镇巴城建公司将镇巴县泾洋镇(现为泾洋街道办)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一期5WMp)光伏扶贫电站从可研、勘察直至并网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可研、勘察、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监控、远程控制系统、材料、安全围栏,工程施工等由四川**公司承包。②工期为2018年6月25日(系合同约定日期)完成并网发电。③质量为合格。④合同价款37398000元。⑤违约责任:因质量问题、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如期按标准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承包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可交由法定部门进行鉴定。如因承包人原因延期交付工程的,也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违约工程部分标的2‰计算。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项的,每日按照延期支付金额1‰承担违约责任。⑥四川**公司指定工程价款支付银行为成都银行琴台支行,账户10013000********,付款方式为第一年支付合同总价款30%,第二年支付50%,第三年支付20%,自2018年起每年10月30日前支付,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3%,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⑦项目经理***,监理人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⑧合同争议解决程序提交汉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合同签订后,四川**公司成立了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部。**为**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在部分材料上**签字确认。西安城派公司法人代表**(2018年1月2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2021年6月23日由**变更为**)以四川**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组织施工。 2018年6月13日,四川**公司将草坝村光伏电站项目中的可研、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光伏陈列区域监控和远程控制室等运输、施工以价款12520000元分包给河北诚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一期5WMp)PC承包合同》。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购买方与城派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城派公司电缆、热镀锌光伏支架、灌注柱、螺旋桩等材料配件,由城派公司将上述材料配件运输至汉中市镇巴县草坝村。合同总价款共计1750025.725元。河北诚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购货方与城派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城派公司向河北诚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导轨、螺栓等材料、配件,共计2000300元。由城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购买货品运输至合同约定地。2021年4月17日,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作为受托方的城派公司就案涉太阳能光伏项目监控系统技术服务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城派公司为太阳能光伏项目监控系统提供合理的技术设计方案,友好的用户界面、强大的分析功能、完善的故障报警确保监控系统可靠和稳定运行。对太阳能光伏电站里的电池阵列、汇流箱、逆变器、交直流配电柜、太阳能控制系统等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和控制,通过各种样式的图标及数据快速掌握电站的运行情况。进行现场安装调试。约定合同价款140万元。草坝光伏电站视频监控项目由西安城派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与中国移动镇巴分公司签订合同完成,城派公司尚欠付中国移动镇巴分公司工程款未支付。 2020年9月28日,受镇巴城建公司委托,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陕华鼎汉基审(2020)340号关于《汉中市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一期5MWp)结算的审核报告》,结果:草坝村光伏电站项目审定造价35972982.08元,2020年9月14日,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认证单》,镇巴城建公司及**公司加盖公章予以认可。2020年10月23日,受镇巴城建公司委托,《西安兴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一期5MWp)及镇巴县新建10kv天草线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报告》(西兴会基审字(2020)第035号),内容为:本项目资金来源于扶贫基金贷款、苏陕协作资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捐赠、镇巴县发改局补助资金、各村合作社入股资金、其他收入(违约金340万元),共计60100000元,其中草坝村光伏电站项目审定造价35972982.08元。 2019年10月30日,四川**公司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镇巴城建公司、总承包单位四川**公司、设计单位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参加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为使该工程项目运营,镇巴城建公司另行成立了镇巴县天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责接管草坝光伏电站运营。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及镇巴县天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15日、1月17日、12月20日、2020年1月14日、6月23日(2次)、2021年3月19日、6月22日向四川**公司约定账户与指定的账户汇款********.35元。四川**公司又向诚业公司、河北**新公司、华夏新时代公司、江苏工业设备公司转汇合同约定价款28208400元。因四川**公司草坝村光伏电站项目部在施工中逾期交付电站造成发电损失,项目经理***未在岗、监理单位延期增加费用等原因,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川**公司罚款4666851.50元,但**公司诉讼中并不认可。 2020年5月29日,西安城派公司向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农商银行账户尾号3935汇款200万元。2020年11月7日,**与镇巴县镇巴城建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商谈,双方为工程罚款的数额和审减工程款数额等工程款的结算问题进行电话沟通。**认为案涉工程系城派公司实际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罚款是罚款,审定工程款的过程中,审减部分工程款符合常理。工程施工过程中违约造成损失等罚款共计360万元,除城派公司已经支付的200万元外,尚需支付160万元。**提出,罚单的事情**公司不认可。对于一部分现场签字的都应认可,或者是材料的问题都认可,但是没有签字的,比如因为按逾期的晚交工,耽误发电计算电费不认可。作为一个电站来讲,使用寿命是一定的,晚交工就晚发电,但是年限都是20年就永远是20年,并没有实际造成大的损失。组件的问题实际上当时是口头说过的,但一直没有办手续,而且更换的组件比原先的性能更好、品牌更好。差340万,城派已经给了200万元,工程款审减了140多万了,……质保金有差不错100万不要了,加上车的费用,然后再给补上三四十万就差不多了……双方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2021年4月29日西安城派公司汇款140万元给镇巴城建公司,镇巴城建公司开具收据一张作为收入凭证。 **与**开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因草坝电站项目签定,**向**开以劳务费形式向其支付居间服务费230万元,协议签订后,2018年8月16日12:42分**向**开邮政银行卡尾号4028汇款50万元,2018年8月20日16:22分汇款20万元,共计支付70万元。 2018年6月20日,因城派公司与陕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因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债权与债务关系,为妥善解决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问题,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该协议载明,经核对及清算,协议各方确认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如下:截止本协议书签署日,甲方(城派公司)因案涉项目工程,欠付乙方(陕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机合计2079072元,乙方因资金借贷欠付丙方(**开)本息1279072元。乙方将欠丙方的借款本息1279072元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抵减相应甲方欠乙方的工程款。甲方同意受让上述债务,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清偿债务。 2019年8月27日城派公司与**开签订《汉中市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一期5MWp)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城派公司)将汉中市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一期间5MWp)劳务工程全部承包给乙方(**开)施工。协议内容:1、工程范围内的物料运输全部由乙方负责运输。2、工程范围内支架和光伏组件安装,3、工程范围内电缆沟机械开挖。4、光伏发电场区围栏材料购买、人工安装(每米100元,混凝土材料除外)。工程劳务协议价格0.25元/W。城派公司在该两份协议上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城派公司认为自己仅是项目中的分包商,镇巴城建公司无权的对上诉人罚款并收取340万元,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340万元。但首先,从城派公司法人**和镇巴城建公司**的聊天记录看,双方多次谈到工程的总决算审计问题,以及审计扣减费用问题。在该录音材料中,城派公司并未主张已支付的200万元系不当得利并要求镇巴城建公司予以返还。城派公司法人**明确表示除了之前已经支付的200万元外,让渡案涉项目保金后再向镇巴城建公司支付三四十万元,双方的账目就算清了,但镇巴城建公司认为城派公司还差160万元,并未同意城派公司的意见。而且在此次协商沟通后城派公司又向镇巴城建公司支付140万元,由此可见双方系因工程结算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争议,并不符合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特征。 其次,城派公司认为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仅是案涉项目分项的技术专业分包商,但从其与镇巴城建公司工作人员**的谈话明显看出,双方因整个扶贫光伏项目的结算在进行沟通,期间多次提到总承包额、工程审计问题,**也明确表明工程质保金可以放弃不要。而该质保金系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汉中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一期5MWp)EPC总承包合同》的质保金,城派公司放弃该质保金的行为也明显与其辩解的分包商的身份不符。 再次,上诉人城派公司虽与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但城派公司的合同义务仅为提供相应产品,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仅是光伏项目监控系统提供技术服务,以上三个合同的总标的额仅有515万元,上诉人却要向被上诉人垫付340万元资金缺口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城派公司也仅需要向该三个公司主张合同权利,并不需要就整个案涉工程总的价款结算与镇巴城建公司进行协商及沟通。另外,从城派公司与**开签订的《汉中市镇巴县草坝村集中式20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一期5MWp)劳务承包协议》看,合同约定内容为案涉工程范围内的全部物料运输、支架和光伏组件的安装、工程范围内电缆沟机械开挖、光伏发电场区围栏材料购买、人工安装。上述内容大多属于总承包合同**公司及PC合同承包方诚业公司的主要施工内容,已经超出城派公司作为案涉项目分项的技术专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范围,城派公司的上述行为与其主张的仅为分包合同供应商的地位不符。综上,上诉人主张支付给镇巴城建公司340万元系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但经本院释明后,上诉人城派公司仍坚持认为其主张的340万元系不当得利,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上诉人要求对署名“**”的承诺书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费34621,由上诉人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心 书 记 员 饶 姝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