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9民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4号6楼6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292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被上诉人内蒙古电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欠付工程款7000000元(凭证号:××、××),承诺一周之内支付剩余工程款2033452元,并于2023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质保金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提出的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7.62元,减半收取11533.81元,由上诉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预收案件受理费75034元,退上诉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3500.1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东 升
审 判 员 任 丽
审 判 员 其***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婧 茹
书 记 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