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卓,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燕,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9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76992.67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76992.6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记员张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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