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952号
 
申请人:**,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5011834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卓,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燕,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广场D座2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2777238H。
法定代表人:张文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x193004x2517351内的存款共计76992.67元。保全标的为76992.67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76992.67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中航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x行账户为61x7351内的存款共计76992.6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89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李  璐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李璐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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