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5919号
原告: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
原告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2019年6月17日,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车 乐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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