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5919

 

原告: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

原告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4日立案。2019年617日,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车 乐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

 

              王婉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