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23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18)陕09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0元;交纳诉讼费22360元、执行费20550元的义务过程中,发现被执人行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书面同意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因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住地在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小区1幢2单元20406室,本院以(2019)陕0923执76号决定书,决定将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在此期间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18)陕09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