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2748号

原告: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汉市深圳路西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清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立明,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鸿,男,生于1973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仁厚庄北路15号星币传说1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国安,经理。

原告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3元,由原告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云开

审 判 员 兰剑平

审 判 员 曾方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黄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