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1670号
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139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楼A座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5E。
法定代表人:刘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育斌,西安市未央区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0元(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3145元,剩余3145元由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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