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明宫万达广场1号甲写1806室。
法定代表人:朱国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彦,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
申请人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58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58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中营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魏振川
书 记 员 侯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