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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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5234号
原告:***,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弟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儿子。
被告: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597087Q,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1126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与被告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明确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