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79号
原告:***,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巨化昌苑村25幢3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巨化昌苑村52幢1单元501室。
被告: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1126号。
法定代表人:裘宝根,董事长。
被告:巨化集团公司公益事业部住房基金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巨化集团公司九号桥中国银行大楼3楼。
负责人:余吕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英诉被告**、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公益事业部住房基金管理办公室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英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繁义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祝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