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79

原告:***,女,19775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巨化昌苑村253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12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巨化昌苑村521单元501室。

被告: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1126号。

法定代表人:裘宝根,董事长。

被告:巨化集团公司公益事业部住房基金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巨化集团公司九号桥中国银行大楼3楼。

负责人:余吕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英诉被告**、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公益事业部住房基金管理办公室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英于20099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孟繁义

 

                       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祝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