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

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巨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破申7号
申请人: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1126号。
法定代表人:步红祖,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巨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巨化集团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浙江巨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本院审查本案期间,申请人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巨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巨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程顺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