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4民初283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广东双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工程市政大道边C块7-14号(市政大道风情街116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572367561C。
法定代表人:李海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案外人):***,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客中***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客中***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丰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太平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08123988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双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丰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双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4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恢复对位于丰顺县××镇××路××小区××号××商铺的执行拍卖;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双龙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对双龙公司申请执行拍卖位于丰顺县××镇××路××小区××号××商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排除上述两间商铺的执行。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4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丰顺县××镇××路××小区××号××商铺的执行。而***、***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两间店铺。双龙公司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涉案***商住小区A区7、8号两间商铺一直处于空置,毛坯状态。***、***提交的(2018)粤142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14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仅能证明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根据当时的情况不可能与签订《***小区物业协议》,因为***、***与***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未终结,物业协议签订时间有待查明,工程尚未完工。***公司提交的《声明书》与实际情况不符,双龙公司申请执行拍卖的商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公司在法院查封涉案商铺时并未交付。因此,***、***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涉案的两间商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其提交的证据没有达到能够排除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应支持双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2017年2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2份《***小区认购协议书》,约定由***向***公司认购***小区A区7号、8号商铺,双方就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商品基本状况;商品房的价款、总价款、付款方式及解决的方法等内容作了约定。***于2017年2月20日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817280元,同日***公司向***出具了2份《收款收据》,确认足额收到***支付的购房款。生效的(2018)粤142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14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前述事实。2017年5月21日,***与管理***小区物业的丰顺县家兴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小区物业协议(商铺)》,并于同日预付水电费及支付装修押金、水电费和装修服务费给该公司,2017年6月20日委***县**自动门业经营部安装卷闸门,2间商铺用于存放货物。后***多次催促***公司办证,因***公司的原因一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涉案2间商铺享有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双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丰顺***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双龙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4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书、丰顺县人民法院(2018)粤14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与***公司只是签订了认购协议,涉案商铺并未过户登记至***、***名下,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对涉案店铺作出查封时,***、***未合法占有涉案店铺。证据2-5,***、***的身份信息、***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双龙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信息,拟证明各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双龙公司当庭补充提交一份证据材料:涉案店铺视频,拟证明涉案店铺处于完全毛坯状态,不存在任何装修的痕迹,***、***在涉案店铺被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声称涉案店铺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与客观事实不符。
***、***对双龙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中的民事判决书三性无异议,对于证明内容有异议,该生效判决已经查明认定涉案两间店铺由***、***于2017年2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而且全部购房款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当日已经付清。虽然涉案店铺没有办理过户,但是没有过户是存在客观原因和***公司的原因引起。民事裁定书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法律效力有异议,***、***已经依法提起了执行异议,法院也裁定终止该商铺的执行。对证据2-5三性均没有异议。对于双龙公司补充提交的涉案店铺视频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该视频1分49秒开始的内容并非涉案2间店铺,且该视频的拍摄时间不明,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店铺为毛坯状态,不影响***、***已实际占有店铺的事实。
***、***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小区认购协议书2份,拟证明涉案2间商铺查封前,其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证据2,购房款收款收据2份,拟证明在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当日已结清全部购房款。证据3-6,***小区物业协议、收款收据两份、物业声明、**自动门业结算单,拟证明其在2017年5月21日与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协议(商铺)》,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接收涉案店铺后,其委***县**自动门业经营部在涉案店铺安装卷闸门并进行了装修,实际占有涉案2间店铺。证据7,丰顺县人民法院(2018)粤142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4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其与***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证据8,***公司声明书,拟证明涉案2间店铺未能办理过户是***公司的过错,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造成。证据9,照片2张,拟证明涉案2间店铺的现状。
双龙公司对***、***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涉案店铺在2018年期间仍与***公司之间存在诉讼纠纷,其合法性仍未确定。对证据2,不能证明***、***已结清全部购房款,因为该认购协议书在当时并未认定为房屋书面买卖合同。对证据3-6三性有异议,***、***支付的相关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且其******县**自动业经营部安装卷闸门,是事后安装,并非在法院查封前安装,以上四份证据不能证明法院查封涉案店铺前,***、***已实际占有涉案2间店铺。对证据7,虽然判决书认定了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但是不能以此证明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涉案店铺。对证据8三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是***公司单方声明,且声明书中对涉案店铺具体何时移交,***公司并未写明。对证据9,不能证明***、***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店铺。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与***系父子关系。双龙公司于2011年4月7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海彬,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体育场地建设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建筑施工。***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成立,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投资实业;企业管理咨询、策划;房地产、旅游、酒店投资开发;房地产中介及咨询等。
2017年2月20日,***公司为甲方,***为乙方,双方签订了2份《***小区认购协议书》,分别认购位于丰顺县××镇××路××小区××号商铺(协议书编号为0000515号)、A区8号商铺(协议书编号为0000514号)。当日,***公司向***出具2张收款收据,确认收到***交来上述2间商铺金额共计2817280元。
2017年5月21日,***为乙方,丰顺县家兴物业有限公司为甲方,双方就丰顺县***小区A区7、8号商铺签订《***小区物业协议(商铺)》。当日,丰顺县家兴物业有限公司出具2张收款收据,确认收到A区7、8号商铺预存水电费3000元、装修押金4000元、装修水电费1000元、装修服务费3000元。丰顺县家兴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声明书,表明丰顺县汤坑镇******商住小区A区7、8号商铺是其管理的商铺,***于2017年5月21日与其签订***小区物业协议(商铺)并装修使用并缴交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2017年6月20日,丰顺县**自动门业经营部出具结算单,结算单显示客户“***”安装了2套双层铝卷闸门。
2018年3月27日,***、***起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粤142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与***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编号分别为0000514号、0000515号《***小区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8)粤14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民事判决于2018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
在双龙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2018年4月9日,申请人双龙公司向梅州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粤14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案涉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3月31日,丰顺县人民法院裁定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该仲裁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1)粤14执89号-1执行裁定书,定于6月20日在淘宝网上整体拍卖案涉商铺。***、***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22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22)粤14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丰顺县××镇××路××小区××号××号商铺的执行。
2022年5月18日,***公司向本院提交声明书,声明***商住小区A区7号、8号商铺在法院查封前已由***、***实际占有和使用,未办理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系其过错。
以上事实有***小区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小区物业协议、物业声明、***公司声明、装修结算单、(2018)粤142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14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14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14执89号-1执行裁定书、(2022)粤14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案涉2间商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首先,在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裁定查封涉案商铺前,***与***公司已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小区认购协议书》,且已付清商铺的全部购房款,有***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本院(2018)粤14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双龙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应由双龙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根据***与物业公司于2018年3月8日签订的《***小区物业协议(商铺)》及相关装修服务费、水电费用收款收据、卷闸门安装结算单,可以认定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商铺。双龙公司虽向本院申请对《***小区物业协议(商铺)》等材料落款时间的鉴定,但鉴定结论不影响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商铺的事实。因此,双龙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最后,本院(2018)粤14民终947号民事判决已查明***商住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过期,涉案房地产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无法办理网签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同时,***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声明书中亦表明涉案商铺未办理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属其过错造成,不属***、***的原因造成。因此,***、***对涉案商铺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双龙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第三人丰顺***投资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双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338.24元,由原告广东双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