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北海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704-2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经济开发区舜江路683号4楼401—4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坚,严炎中,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市北海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临海路。
法定代表人*水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根苗,系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市北海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绍兴市北海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46元,由原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绍兴市北海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跃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