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大竹县宏达天生彩色沥青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24民初2100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竹县宏达天生彩色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
法定代表人:**均,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竹县宏达天生彩色沥青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41元,减半收取149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欧平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