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竹县宏达天生彩色沥青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24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大竹县宏达天生彩色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梁云均。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竹县宏达天生彩色沥青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724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大竹县宏达天生彩色沥青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32659.18元及判决书所确定利息,违约金36万元,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00万元及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9941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16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两次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大竹县宏达天生彩色沥青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债券、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大竹县宏达天生彩色沥青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大竹县宏达天生彩色沥青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和进行失信惩戒。
被执行人大竹县宏达天生彩色沥青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32659.18元及判决书所确定利息,违约金36万元,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00万元及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941元,本案执行费31626元。现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未缴纳。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电话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同时告知其本案将对下欠金额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查询、处置、结案方式均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大竹县宏达天生彩色沥青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