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7118号
上诉人大连唐仁中医院肿瘤康复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社民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已于2020年6月15日向大连唐仁中医院肿瘤康复医院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大连唐仁中医院肿瘤康复医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唐仁中医院肿瘤康复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书记员 尹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