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屯溪区苏安钢管租赁站、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002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苏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工业园区霞高路22号,注册号:341002600169049(1-1)。
经营者:钱卫良,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6910955033(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2017)皖10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146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