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县上某某建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龙川大道商住街区一期16幢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绩溪县上***建材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上庄镇。
经营者:***,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上诉人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绩溪县上***建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绩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4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绩溪县上***建材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上诉人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操尚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