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塘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纪元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6059R,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周义年。
被执行人: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6910955033,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龙川大道商住街区******。
法定代表人:冯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纪元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省纪元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皖1824民初1109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纪元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纪元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378.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汪滔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