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310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31555346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065696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龙海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4383675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龙海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3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洪坤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