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康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康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5执保7号
申请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城关供销社院内住宅楼B区4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发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康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聪,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金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康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亿金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信公司的账户(开户行: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支行;帐号:9080326010010000005268)存款47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亿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康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支行(帐号:9080326010010000005268)的存款4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