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晶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晶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宜黄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1013号
原告:江西省晶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09号智通广场6﹟写字楼301室(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86471A。
法定代表人:徐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懿,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宜黄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财政局内(解放大道10号)附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688537702D。
法定代表人:余同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晶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黄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晶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晶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 朦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邓思琪
书 记 员  章高兵